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14年度,93號
KSHV,114,上,93,2025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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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林黃秀英
林家隆
林家興
林虹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薛英美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3,153,11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7,70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
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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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