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號
KSHV,113,訴,8,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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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楊勝仁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劉士睿律師
被 告 夏楷傑


蔡鎮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雲惠鈴律師
被 告 張國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
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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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