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字,113年度,29號
KSHV,113,勞上,29,2025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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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徐坤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芯榆蔡東訓、莉格亞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
2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4,19
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0,1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
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
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
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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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