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陳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屏東縣順大益果菜運銷合作社間
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11
2年度重上字第14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749,80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8,06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
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
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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