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10號
KSHM,114,附民,210,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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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簡苑如
被 告 劉彥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
件案號:114年度金上訴字第781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主張同
案被告許嘉欽應負損害賠償部分,因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非
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判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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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