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胡杉縈
被 告 范秀銀
趙順慶
孫居成
陳康勝(TAN KANG SHENG,馬來西亞籍)
上列被告范秀銀、趙順慶、孫居成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6
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本件經原告胡杉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起訴狀當事人欄除
列其本人為原告外,雖將胡春興、曾彩嫻二人同列為原告,
並註明二人已經死亡而以胡杉縈為繼承人之旨,經核其書狀
全文文意,及其狀末僅列胡杉縈一人為具狀人並蓋章等情,
堪認其真意係以胡杉縈一人為原告,至於當事人欄併列胡春
興、曾彩嫻為原告,顯屬誤載,爰不予贅列,先此敘明。
二、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