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971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MAK WAI KEONG (中文名:麥偉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AK WAI KEONG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MAK WAI KEONG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
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於同日
執行羈押,至114年10月2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14年10月14日訊問被告之意見後,權衡國家刑事司
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
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本案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
程度,參以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本院駁回
上訴在案,因認原羈押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無從因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
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被告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