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4年度,591號
KSHM,114,金上訴,591,20251008,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偉銓




選任辯護人 簡安邦律師
黃笠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
原金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728號、112年度偵字第10
184號、112年度偵字第10933號、112年度偵字第11224號、112年
度偵字第138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偉銓應於每週五晚上九時前,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
局鼎山派出所報到之處分,准予解除。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之情形,準用第116條之2第1款規定,命被告遵守定期至警
局報到之事項,此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效力
,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命被告遵守
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
二、經查:
 ㈠被告曾偉銓前因詐欺等案件受羈押,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2年
7月20日裁定被告停止羈押,並命被告於提出新臺幣4萬元之
保證金,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000號,及應於每週五
晚上9時前,至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之居住地所轄派
出所(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下稱
鼎山派出所)報到在案,原審並於114年3月28日宣示被告有
罪之判決,嗣經被告提起本件之上訴。
 ㈡又被告嗣於原審112年8月16日準備程序、原審112年10月2日
準備程序、原審113年3月8日準備程序、原審114年1月17日
準備程序、原審114年3月14日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本院11
4年7月17日準備程序均遵期到庭,此有上揭準備程序及審判
筆錄在卷可憑,復佐以被告尚有原諭令限制住居及具保新臺
幣4萬元之處分,應認本件已無再命被告定期向鼎山派出所
報到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