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姜宜秀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宜秀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姜宜秀(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
15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等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4年8月15日執
行羈押,至114年11月1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等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10
月,可預期被告所受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
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
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審酌後仍有前述羈押原因存在,為
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另斟
酌命羈押替代處分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
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114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