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漢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
訴字第66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本院於114年10月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以被告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逕行辯論終結。惟被告於庭後具狀陳報,
其因另案詐欺案件,須至臺灣高等法院開庭,因此未能於本院審
理期日到庭,並提出傳票1紙為證,是被告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為保障其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
4年12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