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育榮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育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育榮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58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