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淑雪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淑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淑雪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澎湖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上
訴字第34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