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10號
KSHM,114,聲保,410,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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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哪惠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哪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哪惠前犯銀行法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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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