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947號
KSHM,114,聲,947,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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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4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陶國勇



上列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陶國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可知,聲明異議須以「檢察官執行之
指揮」為對象。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陶國勇具狀聲明異議,惟既未提出所謂「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即書狀所載之「114聲他234字第1149017
858號函」),致無可審查。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如附表所示函文之繕本(影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君附表:
編號 應補正之文本(依聲請狀記載字號) 1 114聲他234字第1149017858號函(未載檢察署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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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