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坤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坤霆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坤霆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同條項但書第1款、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
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
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
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
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
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
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
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
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
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
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
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3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其餘編號所示則係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可參(其中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236號部分,應更正為同署114年
度執字第4238號。本院卷第9頁)。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
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部分,固分經法院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3月確定,惟受刑人既有合於數
罪併罰之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罪所定之
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且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自可
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
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
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之總和。亦不得重於附表編號3至6所示
之罪之刑;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並
審酌受刑人提出之意見書(本院卷第169頁),考量其所犯
為詐欺、妨害秩序、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以及其行為日
期之間隔程度;並參以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
,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杏娟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月、1年2月(3次)、1年1月 112年1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80號、第168號 112年12月4日 同左 113年1月9日 編號1、2所示之罪部分,曾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3月確定。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112年1月13日至同年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45號 112年12月4日 同左 113年1月9日 3 個人資料保護法 有期徒刑3月 111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6號 112年12月28日 同左 113年2月7日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次)、10月 112年1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50號、第982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096號 113年12月5日 同左 114年1月8日 5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7月 112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3號 114年3月11日 同左 114年3月19日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112年1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68號、第469號 114年6月12日 同左 1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