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4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呂家榮
上列受刑人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所宣示
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八至九行「不服臺灣高等檢察
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113年度執更字第2266
號)」,應更正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6
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