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勝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0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所
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6 罪名欄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均應更正為「藥事法」。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