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抗字,114年度,443號
KSHM,114,抗,443,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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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43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洪清隆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4年7月14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4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洪清隆(下稱抗告人)前向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將附表一之A團罪刑、附表
二之B團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遭該署檢察官以民國114年2
月14日雄檢冠屹114執聲他372字第1149012249號函否准,其
再對該函文聲明異議,卻經原裁定駁回異議,理由為:附表
二所示B團罪刑中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編號1之「112年9月22
日」,而抗告人於附表一所示A團罪刑中,編號1之持有第一
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犯罪日期為112年9月20日取
得而持有毒品至同年月26日16時15分許為警查獲時為止;編
號2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犯罪日期為112年8月某時取
得而持有槍彈至同年9月26日19時許為警查獲時止;因附表
一編號1、2之上開犯罪行為均屬具有延時性之繼續犯而論以
一罪,雖抗告人於附表一編號1、2之著手時間均在附表二編
號1判決確定前,但因附表一編號1、2行為終了之日均在附
表二編號1判決確定之後,附表一編號1、2與附表二之B團罪
刑自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之數罪併罰要件等情。惟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65
號判決要旨,係以本案故意犯罪之「著手時點」是否在前案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作為認定是否符合刑法第4
7條累犯之基準,而非以本案故意犯罪之「查獲時點」為判
斷,何以在本件決定得否合併定應執行刑時不能比照辦理,
嚴重侵害抗告人權益,若能以「著手時點」作為犯罪時點,
則附表一編號1、2之犯罪日期即各為112年9月20日、112年8
月間某日,而得以與附表二之B團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
此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立法者制定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理由在於行為
人前因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理應
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然行為人卻故意再犯後罪,足見行為人主觀
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
反應力顯然薄弱,故認有必要加重後罪本刑至2分之1處罰。
而所謂繼續犯,係犯罪行為之繼續,非狀態之繼續,因此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65號判決要旨揭示,繼續犯之「最
初行為」、「中間行為」或「行為終了」祇要其中一部行為
係在另一犯罪所處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者,即該當累犯規
定之要件;換言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65號判決並
未改變繼續犯之犯罪時間認定,以非法持有毒品或槍械為例
,仍係一經持有,犯罪即已成立,且該犯罪行為繼續至警方
查獲時始完結。
 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惟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應以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為前提
,若於一罪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僅能併予執行,不能依
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
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此乃
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與上述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之目的有別
,無從比附援引。原裁定謂附表一編號1、2與附表二之B團
罪刑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之數罪併罰要件,且附表一之A團、附表二之B團各罪亦無
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
其刑等情形,是本件並無原執行刑各確定裁判之基礎有所變
動,而應另定應執行刑之例外情狀,遂認檢察官拒卻抗告人
重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並無不當,據以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
議,核無不合。
 ㈢綜上,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不當乙情,
無所憑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瑜附表一:A團罪刑(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18號裁



定)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年4月 112年9月20日至112年9月26日 屏東地院113年度訴字第117號 113年7月29日 屏東地院113年度訴字第117號 113年8月28日 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6年2月 112年8月某時至112年9月26日 屏東地院113年度訴字第16號 113年7月19日 屏東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08號 113年8月23日 附表二:B團罪刑(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1號裁  定)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4月某日至111年5月18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79號 112年8月11日 同左 112年9月22日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2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 112年4月24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02號 112年10月6日 同左 112年11月8日 3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 112年4月24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02號 112年10月6日 同左 112年11月8日 4 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5年6月 110年底某日至111年4月29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訴字第39號 112年10月31日 同左 112年12月1日 5 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有期徒刑5年3月 111年4月29日至111年5月18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號 112年10月31日 同左 112年12月1日 6 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零組件罪 有期徒刑8月 110年底某日至111年5月18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訴字第39號 112年10月31日 同左 112年12月1日 7 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 有期徒刑4月 101年底某日至111年5月18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訴字第39號 112年10月31日 同左 112年12月1日 8 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罪 有期徒刑2年 111年10月間某日至112年1月17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訴字第564號 113年1月31日 同左 113年3月12日 9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6月 112年8月13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00號 113年6月25日 同左 113年7月31日 10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1月17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748號 113年10月30日 同左 1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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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