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付調解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刑上移調字,114年度,324號
KSHM,114,刑上移調,324,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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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阮建敏 住○○市○○區○○街00巷0號5樓之2
被   告 楊志鉦 住○○市○○區○○路00巷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3
          (指定送達址)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324號移付調解事件(本院刑
事案號: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10號)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在本院第一協商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書瑜
書 記 官 蕭家玲
調解委員 陳美燕
朗讀案由。
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 告 阮建敏
被 告 楊志鉦
在 場 人 陳正軒律師 到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114
年10月31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之臺灣土地銀行三民分行,戶名
阮建敏,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原告對被告其餘請求均拋棄,但原告就其餘共同侵權行為人
並無免除或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
三、兩造民事部分經調解成立,原告願宥恕被告並請求刑事庭法
官給予被告從輕量刑或緩刑之宣告。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
原 告 阮建敏
被 告 楊志鉦
在 場 人 陳正軒律師
調解委員 陳美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蕭家玲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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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