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侵聲再字,114年度,11號
KSHM,114,侵聲再,11,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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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聲再字第1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福龍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福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
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
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
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林福龍對於本院第二審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
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
,已違背法律上程式,惟屬得補正事項,爰命其於本裁定正
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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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