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涂秀田
訴訟代理人 涂榮廷律師
被 告 楊順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交上易字第95號判決罪刑
在案。又原告遲至刑事案件審判期日前2日方始起訴,因本件民
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