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龍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林姿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龍滿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龍滿(下稱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其所涉殺人罪嫌疑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原因
暨羈押必要,先後裁定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羈押暨同年6
月30日、8月30日起延長羈押迄今。
二、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其雖否認犯罪,惟依卷附事
證仍足認其所涉殺人罪嫌疑重大;又其案發後確有逃匿而遭
警拘提到案之情事,且經原審判處死刑在案,依合理判斷有
相當理由具有逃亡之虞。再審酌本案對社會秩序所造成危害
重大,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刑罰執行程
序得以順利進行,參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
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
受限制程度等因素,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遂
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原受羈押原因暨必要性仍屬存
在,應自114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