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重訴字,114年度,1號
KSHM,114,上重訴,1,20251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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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龍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林姿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龍滿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龍滿(下稱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其所涉殺人罪嫌疑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原因
暨羈押必要,先後裁定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羈押暨同年6
月30日、8月30日起延長羈押迄今。
二、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其雖否認犯罪,惟依卷附事
證仍足認其所涉殺人罪嫌疑重大;又其案發後確有逃匿而遭
警拘提到案之情事,且經原審判處死刑在案,依合理判斷有
相當理由具有逃亡之虞。再審酌本案對社會秩序所造成危害
重大,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刑罰執行程
序得以順利進行,參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
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
受限制程度等因素,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遂
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原受羈押原因暨必要性仍屬存
在,應自114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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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