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771號
KSHM,114,上訴,771,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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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771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莨諺

生前設籍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 之0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176 號、103 年度易字第269 號,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2年
度偵字第7245號;追加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91號),本院
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魏莨諺部分撤銷。
二、魏莨諺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含起訴、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魏莨諺(下稱魏莨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
,嗣於民國100年6月23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6月24日以100年度毒偵緝字
第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
命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
毒品,不得非法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102年10月14日20時許,在辛夢蛟位於屏東縣○○
市○○街000號住處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
球後,用火燒烤至汽化狀態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㈡魏莨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附表二所示之價格、數量販賣予陳財
  發、李國雄莊茂盛。 
 ㈢魏莨諺辛夢蛟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聯絡,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價格、數量販賣予莊茂盛
 ㈣魏莨諺明知海洛因業已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一級
  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
2 年10月16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向不詳之人取得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3 包(驗餘總淨重3.21公克)而非法持有。
 ㈤綜上,因認魏莨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同
條例第11條第1 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64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經查,魏莨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0
4 年4 月10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76號、103年度易字第269號
判決判處罪刑,惟魏莨諺已於判決後之114 年9 月5 日死亡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
第5 頁),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魏莨諺部分
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魏莨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玠儒起訴及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姿敏起訴書附表二:魏莨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編號 販賣對象 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犯罪事實 聯繫方式 1 陳財發 102年10月11日21時29分許 屏東縣屏東光復路全家便利超商 以500元之價格,販賣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陳財發1次 陳財發以(00)0000000號公共電話聯繫魏莨諺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2 李國雄 102年9月30日22時22分許 李國雄之住處 以500元之價格,販賣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李國雄1次 李國雄以其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魏莨諺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3 莊茂盛 102年9月18日21時54分、23時17分許 辛夢蛟上址住處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莊茂盛1次 莊茂盛以其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魏莨諺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起訴書附表三:魏莨諺辛夢蛟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編號 販賣對象 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犯罪事實 聯繫方式 1 莊茂盛 102年9月20日18時28分許 辛夢蛟上址住處 以500元之價格,共同販賣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莊茂盛1次 莊茂盛以其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魏莨諺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2 莊茂盛 102年9月30日21時5分、21時59分許 辛夢蛟上址住處 以1000元之價格,共同販賣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莊茂盛1次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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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