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546號
KSHM,114,上訴,546,2025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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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坤勝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546號)經本院羈押,
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坤勝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
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蔡坤勝(下稱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後,由原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以114年
度訴字第98號作成第一審判決,就被告被訴攜帶兇器竊盜罪
、搶奪未遂罪、搶奪罪,為有罪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各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逃
亡、勾串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具羈押之原因與必要,
於114年7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
,且有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考,足認被告涉犯前述罪名之犯
罪嫌疑仍屬重大。其次,被告騎乘機車犯案時,曾刻意使用
他人車牌,並變更車身外貌以躲避查緝,足徵其面對刑事程
序有逃避之傾向,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前有強
盜及多次搶奪、竊盜等前科,且於前案執行完畢未久,在短
時間內密集再為本案攜帶兇器竊盜、搶奪未遂及搶奪等多次
犯行,足徵其守法意識薄弱,參以被告自述係因金錢匱乏而
為該等犯行,則其在經濟條件無明顯改善之情況下,自有事
實足認有反覆實行搶奪與竊盜犯罪之虞。再審酌本案雖經辯
論終結,定於114年10月21日宣判,惟被告上開再犯風險,
尚難以羈押以外之方式加以避免,且被告之犯行除造成他人
蒙受財產損失外,其飛車行搶之手段,更嚴重威脅不特定用
路民眾之身體安全,是本案具有防止被告逃亡與再犯之重要
公共利益,在權衡公益與被告個人權利後,認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爰裁定自114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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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