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心鳳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
26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78、141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判範圍
上訴人即被告曾心鳳(下稱被告)因犯普通詐欺取財罪及加
重詐欺取財罪,共16罪,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提起上訴,本院
審查被告上訴狀內容,未就所犯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不
服,僅就刑法第59條及第57條適用當否部分提起上訴(見本
院卷第9頁),經本院於審查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
項一部上訴之規定,是本院審判範圍為被告所明示原審判決
之宣告刑部分。
二、被告上訴意旨
被告因先生過世,無力扶養小孩,走投無路,只能出此下策
犯下本件犯行,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情堪憫恕之
處,請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被告願與告訴人進行
調解,盡力彌補告訴人之損失,並有與部分告訴人清償損失
,請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從輕量刑,為此提起上訴。
三、本院審判範圍之理由
㈠刑法第59條部分
⒈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固得
依據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條文所謂犯罪情狀,必
有特殊之環境及原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
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而所謂犯罪情狀顯可憫
恕,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行為人之
責任為基礎之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後,認其程度已達顯
可憫恕之程度,始有其適用。
⒉查被告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普通詐欺取罪,最低法定刑分
別為有期徒刑1年、拘役,被告所提出之上訴事由,即其配
偶去世無力撫養小孩之犯罪動機,惟經本院審核後,被告配
偶係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死亡(見本院卷第131至133頁之
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但被告所為犯行係自104年9
月起至112年2月止,部分犯行顯非因上訴意旨所指因素導致
,難以採信,而以被告上開犯案時間及次數觀察,顯屬慣犯
,並無特殊之環境及原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不得不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普通詐欺取財罪,更可分受有期
徒刑1年以下及拘役之酌減優惠,被告就此部分提起上訴,
並無理由。
㈡刑法第57條部分
⒈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
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而
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
為違法或不當。經查:審查原審對於被告所為犯行之刑罰裁
量理由(見原審判決第4頁第9至25行),尚無違法或濫用刑
罰裁量權之情事,且已就被告上訴意旨所指事由予以調查、
考量,原審刑罰裁量之依據,經本院查核後確實與卷證相符
。
⒉本院另查: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
行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上訴意旨固主張請給予試行和解機會,然而,被害人係
遭被告詐騙受有侵權行為損害,如經通知前往法院被動試行
和解,被害人尚須先行支付到庭之成本及費用;如調解未成
,更無途徑可直接取償。況被害人是否願意於刑事訴訟程序
到庭,乃其權利,本不能強要並通知被害人到庭試行和解;
被告與各該被害人洽談和解賠償,本應更加迅速而積極認真
努力,但被告迄今未見有何具體積極作為可證明已盡其誠摯
努力,本院曉諭被告應於相當期間提出書面還款計畫(見本
院卷第61頁之送達證書),迄今亦未致力提出和解賠償方案
,僅空言願意試行和解;另經本院斟酌本案部分被害人意見
,其等表示被告一再拖延未出庭洽談和解,請對被告從重量
刑等旨(見本院卷第105、109、117至118頁之刑事案件聲明
書、陳報狀及準備程序筆錄之被害人陳述),被告請求法院
安排調解,本院經核後認為顯無調解必要,且調解顯無成立
之望,於此敘明。末查,本院綜合刑法第57條其餘各款所示
量刑全部因子予以通盤考量,原審量刑仍屬妥適,被告上訴
意旨所指尚無從動搖推翻原審關於刑之量定。被告請求依據
刑法第57條從輕量刑,亦無理由。
㈢綜上,被告分執前詞提起上訴,俱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莉琄、宋文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