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清連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6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77號,中華民國
114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字第23705號、113年度偵字第23917號)及追加起訴(113
年度偵字第32889號),暨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0314、32889
號),提起上訴』,應更正為『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77號,中華民國11
4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
度偵字第23705號、113年度偵字第23917號),暨移送併辦(113
年度偵字第30314、114年度偵字第11453、12162號),提起上訴』
。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