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298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勛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壹頁第十行至十一行,應增列 「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案號113年度調偵字第324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漏列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妃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