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3號
HLHM,114,聲保,43,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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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偉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偉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偉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
稱毒品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2年確定,現於法
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0月
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訴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98年度訴字第2560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共74次),嗣受刑
人提起上訴後,其中10次撤回上訴而告確定,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340號就其中20次
判決無罪、其中44次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53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條例案件,
經中高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53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共
2罪),復因違反毒品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再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96號
判決駁回確定,嗣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0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
自99年9月28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
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841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為120年3月2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9年5月29日,
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84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訴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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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