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佳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佳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三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
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但書所
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由該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
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
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
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
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
蓮地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
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1
年10月24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
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
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且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4、6、7為
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刑事執行意見
狀(見114年度執聲字第127號卷〈下稱執聲卷〉第3頁)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1至7經花蓮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70號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月;附表編號9、10則經該案確定判決併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上開裁判(見執聲卷第57、71頁
)及上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
,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自
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
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即1年1月
+1年10月+10月〈即附表編號8之罪宣告刑〉=3年9月)。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編號1、2、4係受刑人偽造同一被害
人署名,編號3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編號5為其犯幫助洗錢
罪,編號6至10所示之罪則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屬
於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權,並佐以附表編
號1至7部分、9至10部分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
月、1年10月等情;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
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等整體評價,兼顧刑罰衡平
與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及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時表
示請將執行拘役部分延至有期徒刑執畢後執行等語(見執聲
卷第3頁,但核與本案定執行刑考量無涉)等一切情狀,酌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受刑人就本案聲請已於同意定其 應執行之刑時陳述意見如上述,本院因認無再通知受刑人之 必要,附此敘明。
㈣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與其餘編號所示之 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由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再由檢 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已執行部分。又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1至4、6、7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其餘四罪合併處罰,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 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蔣若芸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偽造私文書 偽造私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二月 犯罪日期 110年2月4日 110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33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3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花簡字第168號 111年度花簡字第168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2日 111年9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花簡字第168號 111年度花簡字第16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4日 111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29號(已執畢) 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29號(已執畢) (編號1至7號經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編號 3 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偽造私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二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25日19時0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0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01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花簡字第330號 111年度花簡字第35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8日 112年3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花簡字第330號 111年度花簡字第35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1日 112年4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8號(已執畢)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0號(已執畢) (編號1至7號經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編號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千元 有期徒刑五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中旬某日 110年12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86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7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1日 113年5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7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0日 113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6號(已執畢)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7號(已執畢) (編號1至7號經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編號 7 8 罪名 侵占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十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5日 110年10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36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號 113年度易字第96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6日 113年11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號 113年度易字第9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2日 113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48號(已執畢)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4號 (編號1至7號經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編號 9 10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一年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0日至110年8月16日15時間某時 110年8月16日15時20分至110年11月11日10時24分間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31、734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31、73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4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30日 114年7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4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7月30日 114年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26號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26號 (編號9至10號經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