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39號
HLHM,114,聲,139,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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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祖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合於數罪併罰
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祖廷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二年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劉祖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
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
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但書所
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由該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
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
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
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
之總和。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
稱臺東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
)及本院先後判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
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4年1月16日前(各罪
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其中
臺東地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下稱甲案〉判決附表二
編號1至2、4至8部分,因受刑人及檢察官均未上訴,係於
114年1月16日確定,聲請意旨及法院前案記錄表均誤載
114年7月18日,逕予更正如附表),有各該判決、法院前
案紀錄表及甲案相關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又本院亦為受刑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
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8罪,曾經臺東地院113
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有
上開判決及上引前案紀錄表可憑,則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
所宣告之刑,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
之規定外,自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
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之罪宣告有期徒刑
之總和(即1年9月+1年3月=3年)。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均係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審酌受
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
難程度等整體評價,兼顧刑罰衡平與矯正受刑人之目的,
及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
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等一切情
狀,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吳明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共7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即該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2、4至8部分)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5日、同年月31日、113年1月3日同年月4日、同年月5日 113年1月3日 113年3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333、1628號 臺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333、1628號 嘉義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7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花蓮分院 臺南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25號 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3日 114年5月29日 11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花蓮分院 臺南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25號 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16日 114年7月18日 114年7月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     註 臺東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098號(曾經臺東地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嘉義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29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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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