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8號
HLHM,114,原附民,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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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林政
被 告 姜湘玉
上列被告因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14號判決
有罪在案;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佑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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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