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甲男(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建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何雅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9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為有罪判決
),依其所提出之請求金額,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
定,認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