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14年度,98號
TNHV,114,重上,98,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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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黃幼鑾
一、上訴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4號第一審
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分編原案號:114年度
重上字第24號,下稱前案),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業經原審於民國113年7月17日
、114年2月5日裁定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並送達兩造確
定在案(原審卷第59-61頁、前案卷21-23頁)。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61
0元(原審114年2月5日民事裁定之裁判費,未適用上開新修
正之裁判費徵收規定而有誤,附此敘明),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雖有2次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分別於114年3
月21日、114年10月15日以114年度聲字第19號、114年度聲
字第72號裁定駁回在案。
二、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12萬8,61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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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