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簡再易字,114年度,4號
TNHV,114,簡再易,4,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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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再易字第4號
審原告 杜哲全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宜君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79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345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
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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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