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勞再字,114年度,1號
TNHV,114,勞再,1,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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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再字第1號
審原告 謝麗美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本院所為114年度勞上
易字第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即原確
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5,200元(交通費2
2萬5,200元+補助條款2年期間無效72萬元=94萬5,200元),有原
審法院114年2月6日113年度勞訴字第2號裁定、本院114年8月7日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裁定可稽(見原確定判決卷第45至46、30
9至31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
、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8,825元,除已繳1,000元外,其餘1萬
7,8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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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