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國易字第8號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 訴人 交通部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法定代理人 郭清水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陳靖文 訴訟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建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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