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72號
原 告 蘇家德
被 告 毛昭文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114年度上易字第46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惟依被
告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侮辱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
易字第51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
訴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46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