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寸光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603號),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竊取訴外人邵健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並
盜刷購物,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
112年度訴字第852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
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