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988號
TNHM,114,聲保,988,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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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于菁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于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于菁(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
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4年10月14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721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
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蘭鈺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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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