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