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986號
TNHM,114,聲,986,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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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韋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韋霖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韋霖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5所示各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07號判決,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編號7所示各罪,經本院113
年度上訴字第2007號判決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裁定附卷可稽。其中固有
得不得易科罰金、得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但業經受刑人
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
查(本院卷第11頁)。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
合,自應准許。
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
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
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本院審
酌受刑人曾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能多減一點刑期
,早日出監照顧95歲奶奶,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查,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之罪數,各罪均非偶發性犯罪,但依各罪性質所反
映之人格特性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因其所犯罪名分別
有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侵占、詐欺等罪,如以實質累加
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
涵,而有違罪責原則。是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
刑事政策,爰依法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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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