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013號
TNHM,114,聲,1013,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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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勝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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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勝凱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附卷可稽。聲請
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
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
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本院審
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罪數共計2罪,各罪均非偶
發性犯罪,其所犯罪名為毒品、侵占,審酌毒品之種類、數
量、金額,侵占之金額,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相關刑事
政策,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之情狀(本院卷
第63頁)等情,就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如主文。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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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