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抗字,114年度,486號
TNHM,114,抗,486,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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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86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翁進財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4年8月25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翁進財(下稱抗告人)前因
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76年度重上更㈣字第744號判
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其入監執行後,於民
國101年4月17日假釋出監,嗣因假釋中更犯罪,而撤銷假釋
,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執更六字第1343
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無期徒刑殘餘刑期(下簡稱殘刑),迄今
已執行逾10年,自應先停止執行殘刑,而接續執行105年執
字第2157號執行指揮書所載有期刑1年4月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雖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
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及沒收之裁判 而言。
三、經查:
  ㈠抗告人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76年度重上更㈣字第 744號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01年4月1 7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至111年4月16日期滿)。然抗 告人於假釋期間犯施用毒品及寄藏贓物、行使偽造特許證 、在保安林內結夥2人以上使用車輛搬運竊取森林主產物 、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土造 手槍、土造長槍及改造手槍、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等犯行, 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規定,情節重大,經 法務部撤銷假釋,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 執更六字第1343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殘刑25年,有最高 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8375號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足憑,並經原審調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 執更六字第1343號卷查明無訛。




  ㈡抗告人現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執更六字 第1343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無期徒刑殘刑,既係由本院於主 文內實際宣示無期徒刑,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即屬刑事訴 訟法第484條規定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詎抗告人 逕向原審法院明異議,於法自有不合。原審裁定駁回抗告 人異議之聲明,核屬正當。抗告人之抗告意旨,尚於法無 據,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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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