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羈押暨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抗字,114年度,451號
TNHM,114,抗,451,2025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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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5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啓昱





選任辯護人 陳志銘律師
蘇清水律師
潘映寧律師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蘇坤煌




選任辯護人 吳任偉律師
蘇敬宇律師
歐陽珮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4日
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第12頁第15行有關檢察官具體求刑所載「併
科罰金2億元」,應更正為「併科罰金3億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4日所為114年度抗字第451號被告陳啓
昱等人違反證卷交易法等案件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第12
頁第15行,有關檢察官對被告陳啓昱具體求處之併科罰金刑
之記載,應為「併科罰金3億元」,卻誤戴為「併科罰金2億
元」,顯係誤繕,經核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
照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珮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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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