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曾千容
代 理 人 蔡昀圻律師
被 告 余仁忠
選任辯護人 李鳳翔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殺人案件(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13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曾千容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仁忠涉犯刑法殺人罪嫌,經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815、10486號提起公訴
,被告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列得為訴訟參
與之案件;又被害人死亡,聲請人曾千容為被害人之女,為
同條第2項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故為瞭解訴訟程序之進行
及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
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
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
、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
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
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
項、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經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殺人
罪,檢察官及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4
年度國審上訴字第13號審理中,而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均表示同意聲請人參與訴訟。本院斟酌上
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
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有助於
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