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6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証翔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28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許○○為成年人,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某時,利用不詳廠牌行
動電話連結網路並登入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陳祐昇」結
識卷內代號AC000-A112304號之女子(00年0月生,真實姓名
、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並持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昇」與A女聯繫及傳遞訊息,又其明知A女就讀國中三年級,
於其下列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竟仍為下列犯
行:
㈠許○○基於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112年8月21日1
9時53分至23時56分許,以LINE暱稱「昇」要求A女自行拍攝
猥褻數位照片供其觀覽,並稱:「妹妹你要賺錢嗎,現在60
00元現領」、「約○○拿錢你可以嗎」、「哥哥需要一個模特
兒」、「如果我去比賽有得獎,獎金50萬,我會分給你20萬
,因為是你幫助我的」、「我明天拿一萬元給你」、「配合
拍照,我會教你」、「但是我要畫性感的」、「妹妹衣服脫
掉剩下內衣這樣然後側座,我找圖片,等我」、「你內衣脫
掉,剩下內褲就好了,前面的照片先收回去」、「哥哥明天
會拿兩萬給你」、「全裸狗爬式這樣一張側座妹妹」、「你
正面坐著兩腳開開小腿彎曲,頭髮潑去後面拍幾張」、「狗
爬式屁股面對鏡頭兩腳開開,也是拍幾張給哥哥看」、「那
個大腿要在開一點點」、「你在多拍10張,鏡頭近一點,下
面掰開一手摸胸色情一點這樣,還有狗爬式」、「最後2部
摸摸影片,2分鐘,露臉,明天要記得來○○喔,妹妹」、「2
萬有包含錄影」、「哥我認真不會外流出去,我只是看而已
」、「你等等要拍露臉裸照給我」、「你要配合哥哥」、「
照片不同姿勢要多拍一些給哥哥看喔」、「裸體的比賽」、
「你在拍8張,用自拍的」、「全裸的」、「拍多一點啦,
妹妹」、「在三張色情一點啦」、「這些姿勢拍完就結束」
、「要10張」、「身體我都看了,又沒差」、「我們的秘密
」、「手放進去那個不要」、「手放進去那張改成影片2分
鐘摸摸一手要摸胸部露臉,這樣就好了,拍完就好了」、「
照片改6張」、「好你明天要拿錢,那就配合我,我說什麼
你就做什麼不然不要」、「我說什麼配合什麼,不能婉拒」
、「今天拍明天拿錢,你就配合」等語,並傳送圖示作為範
例,A女即依其指示以行動電話拍照功能拍攝裸露胸部、下
體之數位照片37張,並以通訊軟體訊息陸續傳送上開性影像
之電子訊號檔案予許○○。
㈡許○○基於脅迫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同年8月22日10
時38分至23時57分許,以LINE暱稱「昇」要求A女自行拍攝
猥褻數位照片供其觀覽,並對之恫稱:「早拍晚拍都是要拍
的」、「就趕快拍一拍就好了啊」、「不拍就不給你錢喔」
、「今天全部拍完以後不要在拍了,在那邊幹幹叫,在幹三
小的,我問你,沒有,每次只會說沒有,我就問你要不要配
合,今天拍完一句話就好了,其餘不要廢話,要或不要,不
要給我在那邊哦」、「這樣你還差我30張」、「裡面包含影
片喔」、「影片要露臉,還有叫聲,影片照片都要露臉」、
「照片要畫的,影片要看的」、「我就是要你叫」、「影片
我要看的所以才要你叫」、「那我也可以講話不要算話啊,
不是嗎,要分你錢講那什麼話」、「我也不想做到答應你的
事了」、「要我講話算話,我可以,是誰講話先不算話的,
要人家答應你的事情做到,我可啊,結果!」、「要外流我
早就外流了,需要跟你好好說?」、「還是需要我現在跟你
約○○,看你要叫誰來都沒有關係,有多少人都叫過來,一次
把事情說清楚」、「我只問你要怎樣處理,不然我不可能放
過你,我要抓你出來,很簡單,只是我不要而已!」、「如
果你今天沒有讓我滿意的部份,我會叫小弟把你抓出來」、
「我問你最後一次,我要怎樣處理這件事在不回答我明天就
抓你出來」、「拍照影片,看你的誠意」、「我要你怎樣拍
,就配合,我看你的誠意」、「昨天的50張照片/5部2分鐘
影片等等拍給我,其餘的等你晚點講完事情在談」、「影片
要露臉要叫聲音,不用很大聲」、「最好講話算話」、「每
一部影片2~3分鐘」、「我剛上面說5部影片!沒在看嗎?」、
「我要你不同姿勢的」、「還有狗爬式」、「反正我已經說
了,都要露臉也要叫聲」、「這個姿勢自慰,但手機要拿遠
一點」、「整個臉都要出來」、「影片要順便給我,記得要
露臉,還有要叫聲」、「還有狗爬式屁股面對鏡頭自慰」、
「還有坐著兩腳開開彎曲自慰,5個影片啊」、「有一部要
蹲著自慰喔」、「臉要色情一點」、「你拍的這些都是昨天
答應給我的50張照片5部影片」等語,致使A女聽聞後心生畏
懼,即依其指示以行動電話拍照功能拍攝裸露胸部、下體之
數位照片26張,並以通訊軟體訊息陸續傳送上開性影像之電
子訊號檔案予許○○。
㈢許○○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先於同年8月23日13時許以LINE暱
稱「昇」與A女聯繫,得知A女與友人約在臺南市○○區○○路00
號○○KTV唱歌乙事,要求A女於同日4時在○○KTV見面。嗣許○○
於同日16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KTV之○○(○○應為
誤載)包廂內,違反A女之意願,先脫下A女衣服,再將A女
抱至包廂廁所內,要求A女為其口交後,復由A女後方以其生
殖器插入A女陰道內之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
㈣許○○基於脅迫少年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同年8月23日19時
23分許起至同年8月24日19時4分間,以LINE暱稱「昇」傳送
內容為:「下一次還要一次喔,再一次完了就不跟你打砲了
」、「還要一次」、「難道你要讓朋友知道你跟我做」、「
但你白目我就想說」、「但你要在跟我做一次」、「戴套」
、「就最後一次」、「讓你男友知道你跟別人做過,後果自
擔」、「你的把柄我不是沒有」、「但不要太白目」、「你
拍給我,我全部看完之後,從今開始不在跟你要任何照片影
片,我會全部刪除掉,之後看你要不要繼續當兄妹,我不會
強迫你,不可能找你麻煩,我會還給你正常的生活」、「所
有事情我不會告訴任何人」、「禮拜六要來拿錢喔」、「20
萬」、「我贏了」、「看要我拿去給你還是你要來○○找我」
、「因為你很白目、我自己留著看可以嗎」、「我不刪」、
「我不,但我會自己留著」、「你等等要洗澡時候我要跟你
視訊看」、「我要看摸摸因為你上次欠我的」、「只要你再
摸一次給我看就好了以後我不會在亂騙你或是威脅你也不會
叫你跟我做那件事我們就當什麼都沒發生過從新做兄妹」之
訊息予A女,致使A女聽聞後心生畏懼,擔心上開性影像照片
外流或性行為乙事遭人知悉,而於112年8月24日18時37分許
、同日19時4分許,以通訊軟體與許○○視訊,並於視訊中裸
露身體洗澡、自慰,許○○再以手機攝影功能側錄A女上開性
影像之數位電子訊號檔案共2則。
㈤許○○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先於同年8月26日以LINE暱稱「昇
」表示要給予避孕藥、給付報酬為由,再度要求與A女見面
,並於112年8月26日15時2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
KTV之○○包廂內,違反A女意願,要求A女脫衣服,先舔A女胸
部,再由A女將褲子、內褲脫到一半,被告又舔A女下體,再
以其生殖器插入A女陰道內之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得
逞。
㈥許○○於脅迫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之犯意,於112年9月5日22時
9分至23時58分許許,以LINE暱稱「昇」要求A女自行拍攝猥
褻數位照片、影片供其觀覽,並對之恫稱:「這些話我聽到
膩了」、「我要毀掉你也很簡單」、「你最好不要逼我」、
「你惹到我,我會讓你知道後果」、「我已經很不爽你了」
、「要我放過你沒那麼簡單」、「只有一樣東西,我才有可
能原諒你放過你」、「這是給你一個補償的機會」、「要不
要就看你了」、「讓我幹你,幹半年」、「你褲子脫下來拍
給我看一下」、「露臉衣服往上拉」、「我已經講了、不要
忘了!你讓我今天很不爽你」、「我要看你自慰、手指頭要
插進去、1分鐘要露臉」、「我先說手指頭要插進去到底一
直插邊插邊揉奶要露臉錄完給我我就讓你先去睡,1分鐘半
」、「我叫你影片給我,不想講第三次」、「我很不爽,真
的,很簡單,你禮拜六想辦法出來,先讓我玩下面,我可以
考慮原諒你」、「你要明天拿錢,我可以答應,但」、「但
我要的你要給我,影片兩部」、「第二部不一樣,第二部我
要你狗爬式屁股面對鏡頭自慰,臉要轉過來看鏡頭,兩隻手
指頭插到底一直插,3分鐘,我等你,影片給我」等語,致
使A女聽聞後心生畏懼,即以通訊軟體傳送其自行拍攝裸露
胸部、下體之數位照片2張及自慰影片1則等性影像之電子訊
號檔案予許○○。
二、案經A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
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
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行
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
片、影像、圖畫、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
校、班級、工作場所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被害
人個人之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亦有明文
。本件被告對告訴人即被害人A女(下稱A女)所犯係屬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
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害人之身分遭揭露,依上揭規
定,對於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均予隱匿。
㈡證據能力之認定
⒈供述證據部分:
⑴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固爭執證人A女及A女父
親於警詢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24頁),然本院
既未引用卷內相關證人之警詢陳述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
,爰不就其等證據能力部分予以贅述。
⑵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定。檢察官在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
質上屬傳聞證據,惟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
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
人、鑑定人並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
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
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
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
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
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經查,證人A女在檢察官面前之
偵訊筆錄,雖因當時未滿16歲無庸具結,然業經檢察官告以
需據實陳述,又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
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
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釋明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且A女於原審審理時業經傳喚到庭作證,並進
行交互詰問,已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保障被告訴訟上
之權利,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是上開A女於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之證述,應具有證據能力。
⑶其餘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期
日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24至125頁),且迄至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製作
時之情況,尚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認均有證據能力。
⒉非供述證據部分:
⑴被告與辯護人雖爭執A女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之證據能力
。然按LINE通訊軟體或手機簡訊之對話紀錄,係該通訊軟體
或手機所儲存其參與人員間互動對話及情境表達紀錄,即該
互動通訊對話內容及情境表達,皆係依據通訊軟體、電子設
備之儲存功能,以機械性能儲存參與人對話當時所呈現之連
續互動內容及情境表達紀錄,而該紀錄所示連續互動對話與
情境表達所呈現之紀錄,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
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
程序,以資認定,至其對話內容雖屬供述證據,惟參與對話
之人員若於審理中具結證述對話內容確係其本人之談話,亦
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39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按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係社群或通訊
軟體儲存用戶互動對話及情境表達紀錄,此為依據社群或通
訊軟體之儲存功能,以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對話之內容,
就紀錄本身而言,未經人為操作,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
或書面陳述,性質上為非供述證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
字第5071號判決意旨參照)。卷附A女與暱稱「昇」之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且係參與
對話之人員即A女提出,並經A女於原審審理中到庭具結證述
係於各該時間彼此之對話紀錄等情;另觀該等對話紀錄內容
時間及對話內容連續,復無事證足認有透過偽造、變造所取
得之情事,並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均應認有
證據能力。
⑵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關於指認犯罪嫌疑人、被告程序之規定
,如何經由被害人、檢舉人或目擊證人以正確指認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自應依個案之具體情形為適當之處理。依內政部
警政署發布之「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
107年8月10日修正為「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
項」)之規定,偵查人員於調查犯罪過程中,如需實施被害
人、檢舉人或目擊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時,原則上係採取「
選擇式」列隊指認,而非一對一「是非式的單一指認」。供
選擇指認之數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的差異;實施照片指認
,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並避免提供老舊、規格差異過
大或具有暗示效果之照片指認。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嫌
疑人的特徵、不得對指認人進行誘導或暗示等程序,以預防
指認錯誤之發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69號判決意
旨參照)。被告及其辯護人雖爭執證人A女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之證據能力云云,惟A女於警詢時已就嫌犯身形(左
右手都有刺青,沒有戴眼鏡,大概000左右,瘦瘦的,眼球
好像無法對焦)等外觀具體描述(見警卷第27頁),警方復
提供相關嫌疑人在內之6張照片供證人為選擇指認,非以單
一相片提供指認,此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見警卷第49至53頁),而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已載明
「真正犯罪嫌疑人未必存在於本指認照片內」,應認A女之
指認程序,核與「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
第8點第1項:「實施照片指認時,應依指認人描述之犯罪嫌
疑人特徵,安排六張以上於外型無重大差異之被指認人照片
,供指認人進行指認;並應以較新且較清晰之照片為之,避
免使用時間久遠、規格差異過大或具有暗示效果之照片」之
規定相符,證人A女確係憑藉自己親眼所見被告之面容、身
型而為指認,而未見警察有刻意誘導、暗示之情,足認A女
之指認程序並無瑕疵,自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
⑶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顯示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
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
示而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
,自均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事實欄一㈢㈤所載時間,至○○KTV包廂與A
女見面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或強制性交之犯行,並辯稱:伊並非跟A女聯繫之臉書暱
稱「陳祐昇」或是LINE暱稱「昇」之人;伊於112年7月中認
識「陳祐昇」,兩次會到○○KTV包廂,都是「陳祐昇」約伊
去唱歌,但「陳祐昇」都沒有出現,所以伊在包廂等待一陣
子就離開,沒有在包廂內對A女為性侵害行為。且因「陳祐
昇」都沒有赴約,伊跟「陳祐昇」吵架後就把資料刪除,沒
有任何與「陳祐昇」聯絡的記錄云云。
㈡經查:
⒈被告曾分別於112年8月23日16時許、同年8月26日15時21分許
至○○KTV的包廂內與A女見面,及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見警卷
第61至83頁)所示之人為被告,且上開2次碰面,除A女外,
並無其他人至包廂內等節,均為被告所是認;又LINE暱稱「
昇」之人與A女間有為上開事實一㈠㈡㈣㈥所載之對話內容,完
整對話紀錄則如偵二卷第3至116頁之對話擷取畫面等情,亦
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A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
偵1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284 號卷第17
至22頁、原審卷第117至146頁)、○○KTV門口及店內監視器
之截圖照片(見警卷第61至73、75至83頁)、A女與「昇」
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偵2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
12年度偵字第36284號偵查卷宗(對話紀錄)第3至116頁)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
卷第89頁)在卷可稽,上開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⒉被告本案犯行業據證人A女明確指訴:
⑴A女於偵訊時證稱:第一次拍攝猥褻照片給暱稱「哥哥」是在
112年8月21日晚上8點半,當時是穿內衣照,還有全裸的照
片,「哥哥」說他需要模特兒拍照去比賽,所以伊才拍照給
他,原本以為很正常,是正常的拍照,也沒有想太多,「哥
哥」之後說的越來越…,要求伊做越來越多的…。對話紀錄中
,收回的訊息都是伊的內衣照或裸照,因為怕被告把這些照
片傳出去,被告有要求要繼續拍,伊會害怕,所以才會繼續
拍。112年8月23日被告約伊在○○區○○KTV見面,進去包廂時
伊站在被告旁邊,被告一直要把伊拉過去他那邊,原本是閒
聊,有提到照片的部分,被告就要求伊把內衣、上衣脫掉,
然後他去關電燈。被告有說到他想要,伊就一直拒絕,伊的
衣服是被告拉著伊的手脫掉的,然後被告就把伊抱起來去廁
所,去廁所後就要伊趴著,他把伊的褲子、內褲都脫掉,也
把自己的褲子、內褲脫掉,之後被告就把生殖器插入伊的陰
道內,伊想要離開,可是被告卻更大力,之後就說他要射了
,因當時伊月經來,所以被告拿衛生紙墊著,要伊先去穿衣
服。在剛進廁所時,被告有先要伊坐在階梯上,被告把褲子
脫下來,要伊幫他口交,他按著伊的頭,所以有幫被告口交
,這些都是遭強迫的,伊當時把手放在胸前想要遮掩保護,
口頭上也有拒絕,被告就把伊的兩隻手拉起來、抓著,讓伊
無法反抗,主要是身體上的強迫,口頭沒有說威脅的話。該
次見面之後,被告有要求視訊過2、3次,因為被告要求拍照
給他,可是伊沒有拍,被告就要視訊看伊自慰,有次要求開
視訊洗澡給他看,伊也有照做,對話紀錄卷第73頁之18分53
秒就是洗澡的視訊,對話紀錄卷第75頁之2分19秒的視訊通
話,是依照被告要求自慰的視訊。再次與被告於○○KTV見面
,是因為被告之前有說他要給錢,以後就沒有事情,伊想說
約在人比較多的地方,不是只有兩個人的空問,被告堅決不
要,之後想要趕快解決這件事,所以就約在○○KTV見面,記
得兩人是112年8月26日星期六約在○○KTV,因為前一次被告
沒有戴保險套,伊怕懷孕,所以要求被告買事後避孕藥,被
告事先在對話中有提到說要第二次時,伊有說不想要再發生
這樣的事情,當天也有一直故意拖延時間,也有很明確地跟
被告說不要,被告就催伊趕快吃藥,並說再發生一次性行為
後,什麼事情都沒有,雙方就沒有關係,照片也會刪除,被
告就把伊拉到沙發,要伊脫衣服,伊不想讓他再碰到身體,
所以就自己脫衣服,被告先舔伊的胸部,之後被告要伊把褲
子、內褲脫掉,但伊只有脫到一半,被告就把伊拉過去,把
伊屁股抬高,舔伊下體,之後就拿保險套戴起來,把伊的兩
隻腳放在他的腰部處,把他的生殖器插入伊的陰道,射精後
就把保險套丟入垃圾桶,還說有叫工作人員把當模特兒的錢
放在廁所內,他就先離開了。該次見面後,被告還有再傳訊
息威脅,忘記他傳什麼內容,但已經提供對話紀錄給警察(
見偵1卷第17至22頁)。
⑵A女復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在臉書認識暱稱「陳祐昇」,
之後以LINE聊天,卷附對話紀錄就是伊與LINE暱稱「昇」之
對話紀錄。一開始聊天,是有想要賺錢,就是對方傳訊息「
妹妹你要賺錢嗎,現在6000元,現領」(對話擷取畫面第13
頁),對方是以說他要去比賽,獎金有50萬,如果可以幫助
他,當他的模特兒,他會給20萬,而且明天要先給1萬元(
對話擷取畫面第16頁),賺錢的內容是拍照片,本來只有穿
衣服的照片,後來陸陸續續要伊脫掉上衣、然後褲子,剩下
貼身衣物,後來就叫伊全部脫掉,傳送全裸的照片,對方傳
訊息「妹妹衣服脫掉,剩下內衣,然後側座」(對話擷取畫
面第20頁),還傳兩張圖片,之後伊就開始有傳訊息又回收
,就是依照他指示所拍比較裸露,穿著內衣的一些照片。之
後對方又說「你內衣脫掉,剩下內褲就好了,前面的照片先
收回去」(對話擷取畫面第22頁)、「你正面坐著,兩腳開
開,小腿彎曲,頭髮潑去後面拍幾張」、「狗爬式屁股面對
鏡頭,兩腳開開,也是拍幾張給哥哥看」(對話擷取畫面第
25頁),伊傳送又收回的訊息內容,就是就是依照對方要求
拍的那些私密照片。伊有跟對方說「不拍了,錢不用」、「
這樣可以嗎」(對話擷取畫面第75頁),但因對方手機有存
照片,怕他會存下,然後散播出去,所以才又繼續拍照片或
拍影片傳送。(提示對話擷取畫面第159頁)對方說「如果
你騙我,我就拿手機過去找妳,讓妳的朋友知道妳拍照給我
」,伊會因為對方講這句話感到害怕。(提示對話擷取畫面
第157頁、第164頁)對方說「我過去找妳,○○是嗎?」、「
我等等去找妳,我開一間包廂,你過來找我」、「四點找我
」,當時對方是約伊去○○KTV、約4點在○○KTV包廂見面,之
前沒有跟暱稱「昇」的人見過面。(提示對話擷取畫面第17
7頁)對方說「不要等等認錯人,我現在刺青有一些雷射掉
了,跟照片刺青不怎麼一樣」,到○○KTV時,伊在包廂外面
有傳訊息,被告開門叫伊進去。當天原本就與朋友約好要到
○○KTV,與朋友約完、唱完歌後下樓,有跟朋友說找一下人
,然後再自己上樓。被告有把伊的手抓起來,然後脫衣服,
伊有把手擺在胸前,跟他說「不要」,被告就直接側抱,強
行把伊抱到廁所,讓伊坐在廁所的臺階,叫伊先幫他口交,
之後叫伊身體背對他,然後被告就從後面把生殖器插到伊的
陰道為強制性交行為。該次見面後伊有跟對方視訊過2、3次
,(提示對話擷取畫面第273頁)對方說「你等等要洗澡的
時候,我要跟你視訊看」,對方叫伊洗澡全裸的時候拍視訊
給他看,剛進去不敢拿手機鏡頭立起來,對方就把電話掛掉
(對話擷取畫面第282頁,視訊通話3分26秒),之後有把手
機立著在洗澡,視訊對象就是被告。(提示對話擷取畫面第
288至289頁)之後被告又講到要「視訊看」、「趕快」、「
要插進去喔」,伊回答「我不照臉」,對方說「要」,之後
有視訊通話2分19秒,是再度與被告視訊,然後做被告講的
這個動作給他看。112年8月26日有去○○KTV,被告進到包廂
裡,說要發生最後一次性行為,把伊拉去另一側的沙發要求
口交,然後把伊推倒在沙發上,把伊的褲子脫下來、對伊口
交後,被告就把生殖器放到伊的陰道,這次也不是出於自願
的。(提示對話擷取畫面第316頁)對方說「在○○你要讓我
摸身體喔,就最後一次,以後我不會在摸妳了,等等我會拿
藥給妳吃」,伊回答「不要做、不要做、不要做就好」,伊
有拒絕被告,不要跟他發生性行為。(提示對話擷取畫面第
437頁)被告說「你褲子脫下來拍給我看一下」,伊收回兩
個訊息,應該是傳送拍的私密照又收回。(提示對話擷取畫
面第439頁)被告說「我要看你自慰」、「手指頭要插進去
」、「1分鐘要露臉」、「妳覺得這樣就完了,你要不要看
你自己今天怎樣」、「我今天已經跟你翻臉了」、「不要忘
了」,是被告要求伊自慰並錄影給他看,如果不傳影片,被
告就會表現出生氣的樣子。(提示對話擷取畫面第445至446
頁)伊有說「我給你的照片、影片,不要拿那個威脅我,沒
有下次了,你先答應我我錄」、「我等等錄,答應我的要記
得,不要拿那個威脅我,我也有男友行不」,就是被告之前
要求拍攝的一些私密的照片跟影片,伊害怕他會把影片與照
片存下外流,所以被告要求傳私密照影片給他,才會再次傳
送,伊記得有以LINE傳送影片。對方要求拍影片兩部「第二
部不一樣」、「3 分鐘」、「我等你」、「影片給我」,伊
回應「很長傳不出去」、「用mag 」、「msg 傳給你」,「
還有一個等我」,對方用一個小截圖說「真濕,想在吃吃看
」(對話擷取畫面第447至449頁),就是有成功傳送1則影
片給被告。偵訊時所述遭性侵害之過程係依案發當時情況所
述,且當時記憶比較深刻,所述均為實在(見原審卷第117
至146頁)。
⑶A女上開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前後所為證述大致相符,且已明
確陳述其遭對方引誘與脅迫而拍攝裸露胸部、下體之照片、
影片等性影像傳送之原因及經過,並詳述其先後2次在○○KTV
包廂內遭到被告強制性交之過程,其所為指應非虛妄。
⒊觀諸A女與「昇」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可佐證A女
上開指述屬實可採:
⑴事實一㈠部分:
LINE暱稱「昇」於112年8月21日19時53分至23時56分對A女
稱「妹妹,你要賺錢嗎,現在6000元,現領」、「約○○拿錢
你可以嗎」、「哥哥需要一個模特兒」、「如果我去比賽有
得獎,獎金50萬,我會分給你20萬,因為是你幫助我的」、
「我明天拿一萬元給你」、「配合拍照,我會教你」、(千
元大鈔照片)、「明天哥先拿一萬給你」、「你要幫哥哥加
油欸,讓我得獎」、「我們分一分你還有20萬可以拿」、「
哥教你」、「你當哥哥的模特兒,拍照」、「但是我要畫性
感的」、「妹妹衣服脫掉剩下內衣這樣然後側座」、「我找
圖片」、「等我」、(圖示2張)、【A女收回訊息2則】、
「對一樣這個姿勢」、(圖示1張)、「你內衣脫掉,剩下
內褲就好了前面的照片先收回去」、「哥哥明天會拿兩萬給
你」、【A女收回訊息1則】、「全裸狗爬式這樣一張側座妹
妹」、「對的妹妹」、【A女收回訊息3則】、「你正面坐著
兩腳開開小腿彎曲,頭髮潑去後面拍幾張」、「狗爬式屁股
面對鏡頭兩腳開開,也是拍幾張給哥哥看」、【A女收回訊
息5則】、「那個大腿要在開一點點」、(圖示1張)、「你
在多拍10張,鏡頭近一點,下面掰開一手摸胸色情一點這樣
,還有狗爬式」、「最後2部摸摸影片,2分鐘,露臉,明天
要記得來○○喔,妹妹」、「2萬有包含錄影」、「哥我認真
不會外流出去,我只是看而已」、「你等等要拍露臉裸照給
我」、「你要配合哥哥」、「照片不同姿勢要多拍一些給哥
哥看喔」、【A女收回訊息14則】、「裸體的比賽」、「你
在拍8張,用自拍的」、「全裸的」、「拍多一點啦,妹妹
」、【A女收回訊息10則】、「在三張色情一點啦」、「我
找圖片」、「等我」、(圖示10張)、「這些姿勢拍完就結
束」、「要10張」、「身體我都看了,又沒差」、「我們的
秘密」、「手放進去那個不要」、「手放進去那張改成影片
2分鐘摸摸一手要摸胸部露臉,這樣就好了,拍完就好了」
、「照片改6張」、【A女收回訊息2則】、「好你明天要拿
錢,那就配合我,我說什麼你就做什麼不然不要」、「我說
什麼配合什麼,不能婉拒」、「今天拍明天拿錢」、「你就
配合」等語(對話擷取畫面第13至54頁)。由上可知,A女
確實因受到對方以協助比賽拍照可得高額報酬等話術引誘,
依對方指示脫衣並拍攝裸露胸部、下體之猥褻數位照片37張
後傳送給對方,對方也表示說身體都看了,堪認為A女收回
照片確實係裸露胸部、下體之猥褻照片甚明。
⑵事實一㈡部分:
「昇」又於112年8月22日10時38分至23時57分許,向A女稱
「早拍晚拍都是要拍的」、「就趕快拍一拍就好了啊」、「
不拍就不給你錢喔」、「今天全部拍完以後不要在拍了」、
「在那邊幹幹叫,在幹三小的,我問你」、「沒有,每次只
會說沒有」、「我就問你要不要配合,今天拍完一句話就好
了」、「要或不要」、「不要給我在那邊哦」、「20」、「
這樣你還差我30張」、「裡面包含影片喔」、「影片要露臉
,還有叫聲」、「影片照片都要露臉」、「照片要畫的,影
片要看的」、「我就是要你叫」、「影片我要看的所以才要
你叫」;A女回以「你原本說要拍照而已,啊之後又影片啊
,啊是不是我不拍你就考慮外流我」、「那不拍了,我好無
語,我很認真想幫你,啊但是,越來越誇張,我真的無法」
、「不拍了,錢不用,這樣可以嗎」;「昇」又稱「那我也
可以講話不要算話啊,不是嗎,要分你錢講那什麼話」、「
我也不想做到答應你的事了」、「要我講話算話,我可以,
是誰講話先不算話的,要人家答應你的事情做到,我可啊,
結果!」、「要外流我早就外流了,需要跟你好好說?」;
「還是需要我現在跟你約○○,看你要叫誰來都沒有關係,有
多少人都叫過來,一次把事情說清楚」、「我只問你要怎樣
處理,不然我不可能放過你,我要抓你出來,很簡單,只是
我不要而已」、「如果你今天沒有讓我滿意的部份,我會叫
小弟把你抓出來」、「我問你最後一次,你要怎樣處理這件
事在不回答我明天就抓你出來!」、「拍照影片,看你的誠
意」、「我要你怎樣拍,就配合」、「我看你的誠意」、「
昨天的50張照片/5部2分鐘影片等等拍給我,其餘的等你晚
點講完事情,在談!」、「影片要露臉要叫聲音,不用很大
聲」、「最好講話算話」、「每一部影片2~3分鐘」、「我
剛上面說5部影片!沒在看嗎?」、「我要你不同姿勢的」、
(圖示3張)、「還有狗爬式」、「反正我已經說了,都要
露臉也要叫聲」、【A女收回訊息1則】、「這個姿勢自慰,
但手機要拿遠一點」、「整個臉都要出來」、「影片要順便
給我,記得要露臉,還有要叫聲」、「還有狗爬式屁股面對
鏡頭自慰」、「還有坐著兩腳開開彎曲自慰,5個影片啊」
、「有一部要蹲著自慰喔」、「臉要色情一點」、【A女收
回訊息23則】、「看過的先收回去」、【A女傳送裸露胸部
、下體之照片1張】、「照片不是50張嗎,怎麼才給23張而
已?」、【A女傳送裸露胸部、下體之照片1張】、「你拍的
這些都是昨天答應給我的50張照片5部影片」(對話擷取畫
面第63至131頁)。A女確實有向「昇」表示因為對方越來越
多的要求,不想要錢、也不想再拍攝照片、影片,但「昇」
卻稱A女說話不算話,以不會放過A女、要叫小弟將A女抓出
來、叫誰來都沒用等語恫嚇之,確實足以致使年紀尚輕、涉
世未深之A女聽聞後心生畏懼,而拍攝裸露胸部、下體之26
張數位照片,再以通訊軟體訊息陸續傳送給對方。
⑶事實一㈢部分:
①按性自主決定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保障之權利所能全部涵蓋
,惟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
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之侵擾,性自主決定權亦應在憲法第22
條規定所保障之射程範圍內。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項就
行為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
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既遂、未遂之犯行,設有處罰明文。此
罪雖通稱為「強制」性交罪,然強制之手段不僅指物理之強
制,尚包括「心理」之強制手段在內。析言之,本罪所保護
之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有無侵害該法益之審認,不以
「至使不能抗拒」為必要,而在於有無「違反被害人之性自
主決定自由」。要言之,本罪所保護之法益,除了個人積極
地為性行為之自由外,更包括消極地「不為性行為」之自由
。在當今兩性平等、相互尊重之思潮下,任何人都不能夠只
求滿足一己的性慾望,執念於舊時代「由父權思想所宰制,
而將女性置於男性控制之下」的男性宰制思維,甚至曲解世
界各地正極力呼求應正視「No Means No」、「No Yes Mean
s No」此一消極性自主決定之內心真意。尤其,對於因故求
助之女性被害人予以性交,過程中,被害人已一再為「不要
」之意思表示,自不容加害人自我解讀成係被害人欲迎還拒
或故作嬌羞之言語與肢體表示,此種單方強勢心理作祟下之
自我解讀,因屬性別歧視意識及刻板印象影響下的男性宰制
行徑,形同將女性物化地任意支配,作為男性發洩性慾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