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三緝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坤茂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陳嘉宏
指定辯護人 張簡宏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84年度訴字第276號,中華民國84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076號;移送併辦案
號:同署84年度偵字第2151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
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
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
,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64條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
項規定,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停止審判。然被告已於11
4年10月1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上開
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準用同法第2
98條之規定,認本件應繼續審判。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