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金訴易字,114年度,39號
TCHV,114,金訴易,39,202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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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易字第39號
原 告 蔡江祥
被 告 翁瑋業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峻豪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建中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育琦


劉卓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姓名「張竣豪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峻豪」。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
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本院前開之裁定有
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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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