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金簡易字第78號
原 告 曾哲宏
被 告 郭沛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
年度附民字第9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983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5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
期日以言詞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9,98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撤回假執行之聲請(見金簡易卷第74頁),核屬減縮聲
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113年2月15日某時起,以每日1,000
元之報酬,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暱稱「天」、「老頭」
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被告與集團成員基於共同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集團成員於同月16日21時10分許,透
過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訊軟體向伊佯稱:無
法在伊開設之統一超商賣貨便賣場下單,需依指示進行帳戶
驗證,才能開通金流服務云云,致伊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
15分匯款4萬9,983元至訴外人○○○申辦之郵局帳戶(帳號詳
卷,下稱系爭帳戶)。被告則依「天」之指示,於同日21時
21分,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郵局,持「老
頭」提供之系爭帳戶金融卡,提領6萬元後,將前開金融卡
及領得款項交給「老頭」,致伊受有4萬9,983元之損害,故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前
開損害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 。
三、本院的判斷:
㈠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詐欺之不法行為, 如符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要件, 受害人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規定,請求 加害人共同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176號判決看法相同)。蓋詐欺之被害人依自己之 意思移轉財產給加害人,並不侵害物之本身實體或使用功能 ,亦不構成因無權處分喪失所有權,非對所有權之侵害,係 純粹經濟上損失之故。
㈡原告遭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16日21時10分許向其佯稱無 法在其開設之統一超商賣貨便賣場下單,需依指示進行帳戶 驗證,才能開通金流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 15分匯款4萬9,983元至系爭帳戶,旋遭被告悉數提領等情, 有交易明細、對話內容擷圖等件可稽(見金簡易卷第26、31 至32頁),佐以被告於偵查、刑事一審審理時均坦承上開詐 欺犯行(見金簡易卷第33至35、42、49頁),堪信上情屬實 。被告既與該集團成員共同以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 害於原告,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負損害 賠償責任。
㈢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 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 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114年4月18日起(見附民卷第7頁),按年息5%計付遲延 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規定, 訴請被告給付4萬9,983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 敘明。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 ,免納裁判費,且在本院民事庭審理期間,並未產生其他訴
訟費用,故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