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家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許翃銘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被 上訴人 A03
A04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洛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原判決廢棄。
二、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分
割方法」欄所示。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
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許翃銘在原審依民法第1164
條規定對A03、A04(下合稱A03等2人)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
人○○○(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之遺產,
並請求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
為許翃銘單獨所有;嗣於本院將前開聲明列為先位,並追加
備位聲明,如認先位聲明無理由,則請求就系爭土地列為遺
產併予分割。經核原請求及追加之訴均係針對○○○之遺產應
如何分割之同一基礎事實,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許翃銘主張:
兩造為○○○之繼承人,應繼分各3分之1,○○○遺有附表一所示
財產,○○○生前就系爭土地贈與許翃銘,惟未完成移轉登記
,A03等2人應繼承此部分債務,負有移轉登記之義務。兩造
就其他財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
判分割。倘若本院認○○○生前未將系爭土地贈與許翃銘,則
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
共有,附表一編號3之存款扣除遺產管理費用後餘額與附表
一編號4至6之存款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原審駁回許翃銘
之請求,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先位聲明:被繼承人如
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遺產,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3分配
取得;A03等2人應將公同共有之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許翃銘所有。追加備位聲明:被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1所
示遺產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3分割為分別共有;附表一
編號2所示遺產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3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遺產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3分配
取得。
二、A03等2人抗辯:
許翃銘主張○○○生前同意贈與系爭土地係以其108年7月26日
與○○○之對話錄音檔案(下稱系爭錄音檔案),系爭錄音檔
案係以手機錄音後再修剪為錄音光碟,已非原始錄音檔案;
且許翃銘利用○○○年事已高缺乏辨識能力而為誘導後錄音,
許翃銘自稱於108年7月26日與○○○成立贈與契約,惟至○○○00
0年00月00日死亡前遲未辦理移轉手續,顯與常情有違。又○
○○自100年起陸續被診斷罹患失智症、帕金森氏症,許翃銘
亦於106年10月間以LINE向A04表示○○○之身心退化至無法控
制等語,縱○○○錄音時非全然喪失意思能力(假設語氣),
惟其識別事理能力顯較常人低下,對於贈與內容缺乏正確認
知及同意,核與民法第153條、第406條要件不符,贈與行為
自屬無效。況許翃銘100年起長年居住國外,配偶○○○於102
年與許翃銘離婚後仍提供臺中市○○區○○○街○段000號住處照
顧○○○及A03(○○○於100年間將系爭土地權狀交由○○○保管,○
○○離婚後將之交予A04),A04於109年4月間向許翃銘提議出
售系爭土地以安排重殘之A03日後生活,許翃銘不僅未表示
反對,亦未表明已受贈系爭土地,許翃銘主張贈與乙事應屬
虛偽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04至106頁):
㈠○○○於000年00月0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財產
,兩造應繼分各1/3。
㈡系爭土地於112年7月5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
㈢許翃銘支出喪葬費用22萬5,800元(扣除勞保喪葬補助7萬9,2
00元);繳納系爭土地112年度地價稅1萬6,996元、113年度
地價稅1萬7,422元、系爭建物113年房屋稅764元及支出地政
規費537元、繼承登記逾期罰鍰3,199元、繼承登記代書費用
及規費1萬3,950元。
㈣A04繳納系爭土地111年度地價稅1萬6,996元、系爭建物111年
房屋稅784元、112年度房屋稅772元。
㈤許翃銘提出之錄音檔案光碟送請瓦器聲紋鑑識實驗室鑑定,
實驗室以瓦鑑2025-02A1鑑定報告回復略以:「若撇除無法
解釋、無法想像、無過往經驗之瑕疵(音量突然變強)為變
造的指標,送鑑定的錄音檔案有高機率為連續錄音且未中斷
;然而,手機裝置不太可能是法院文件上所述之Samsung No
te5裝置」。
㈥系爭光碟檔案譯文如附表二所示。
㈦○○○於林新醫院100年7月14日至16日住院期間之意識狀態評估
為「clear, alert, and well oriented to person,
place, time, thing, an objects(清醒、警覺,且對人物
、地點、時間與事物皆有正確認知)」,於101年10月4日至
10日住院期間、103年1月23日至27日住院期間之意識狀態評
估與上開相同(見原審卷一第485至496、531至532頁)。
㈧○○○於臺中榮總103年5月21日神經內科病歷記載:「Some men
tal slowing, short-term memory impairment,and
time disorientaion for 1 year(出現一些思緒遲緩、短
期記憶受損,以及持續1年的時間感混亂)」(見原審卷一
第287頁);103年7月2日神經內科病歷記載:「due to
parkinsonism, more favor vascualar parkinsonism and
vascualar dementia, r/o Parkinson's disease(由於巴
金森症候群,較傾向於血管性巴金森氏症與血管性失智症,
需排除巴金森氏症(見原審卷一第287頁);出院病歷記載
:「vascualar parkinsonism and vascualar dementia(
血管性巴金森氏症與血管性失智症)」。
㈨○○○於109年5月4日因急診進入草屯療養院接受治療(見原審
卷一第411至413頁),於109年5月19日進行評估,心理鑑衡
報告記載:「評估過程,眼神接觸品質少,注意力與訊息接
收度亦不佳,對晤談、測驗問題多答非所問,訊息也前後不
一致,如先表示沒有在活動,所以沒吃午餐,過不久說自己
有吃飯,僅能遵守一個步驟的指令動作,挫折忍受度差,情
緒易怒,面對困難會轉為不耐憤怒的情緒表示「問這麼多要
幹嘛」「是不是要害我」,並揮手驅趕心理師,拒絕作答,
即使給予安撫,協助做注意力的轉換仍難以配合,無法執行
標準化的測驗評估」;診斷為「失智症,伴有行為障礙」(
見原審卷一第221頁)
㈩○○○於109年6月24日入住芬園老人養護中心,直至000年00月0
0日死亡。
四、兩造爭點:系爭土地是否為○○○之遺產而得併予分割?
五、本院判斷:
㈠關於遺產標的之認定:
⒈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該條所定之遺
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之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別財產之
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
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是除依民法第
828、829條規定,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否則,即不得
僅就遺產中之特定財產先為分割,而應以遺產之全部為分割
對象。
⒉許翃銘先位主張○○○生前已將系爭土地贈與許翃銘,不得列入
遺產分割,A03等2人應將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移轉登記予許
翃銘云云,並以系爭錄音檔案為證;為A03等2人所否認,並
以前詞置辯。經查:
①許翃銘固以系爭錄音檔案為證,並稱係於108年7月26日以其
Samsung Note5手機錄製後始拷貝於光碟云云。惟原審將系
爭錄音檔案送請瓦器聲紋鑑識實驗室鑑定,實驗室以瓦鑑20
25-02A1鑑定報告回復略以「若撇除無法解釋、無法想像、
無過往經驗之瑕疵(音量突然變強)為變造的指標,送鑑定
的錄音檔案有高機率為連續錄音且未中斷;然而,手機裝置
不太可能是法院文件上所述之Samsung Note5裝置」等語(
見不爭執事項㈤)。足推系爭錄音檔案並無變造情事而屬真
實,惟就許翃銘之錄製時日則無法認定,自無從認定系爭錄
音檔案之對話內容係發生於000年0月00日。
②○○○於臺中榮總103年5月21日神經內科病歷記載:「Some men
tal slowing,short-term memory impairment,and time di
sorientaion for 1 year(出現一些思緒遲緩、短期記憶受
損,以及持續1年的時間感混亂)」;103年7月2日神經內科
病歷記載:「due to parkinsonism, more favor vascuala
r parkinsonism and vascualar dementia, r/o Parkinso
n's disease(由於巴金森症候群,較傾向於血管性巴金森
氏症與血管性失智症, 需排除巴金森氏症);出院病歷記
載:「vascualar parkinsonism and vascualar dementia
(血管性巴金森氏症與血管性失智症)」(見不爭執事項㈧
)。可知○○○自103年5月間已罹患血管性失智症,○○○自斯時
起是否具備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非無疑問。
③○○○於109年5月4日急診進入草屯療養院接受治療,109年5月1
9日進行評估,心理鑑衡報告記載「評估過程,眼神接觸品
質少,注意力與訊息接收度亦不佳,對晤談、測驗問題多答
非所問,訊息也前後不一致,如先表示沒有在活動,所以沒
吃午餐,過不久說自己有吃飯,僅能遵守一個步驟的指令動
作,挫折忍受度差,情緒易怒,面對困難會轉為不耐憤怒的
情緒表示「問這麼多要幹嘛」「是不是要害我」,並揮手驅
趕心理師,拒絕作答,即使給予安撫,協助做注意力的轉換
仍難以配合,無法執行標準化的測驗評估」,診斷為「失智
症,伴有行為障礙」(見不爭執事項㈨)。由上可知,○○○至
109年5月間受失智症之影響,已無法理解對話內容而為真正
之意思表示。
④觀諸系爭錄音檔案之對話內容(如附表二所示),可知許翃
銘帶同○○○至系爭土地現場,○○○初始表示不知道其為系爭土
地之所有權人,經許翃銘說明後,○○○才知悉其為系爭土地
之所有權人;○○○詢問許翃銘關於系爭土地目前由何人使用
,許翃銘回答說租給他人養鴨使用,○○○才說要將系爭土地
收回來蓋房子或出賣他人;許翃銘即詢問○○○若收回系爭土
地要過戶在何人名下,○○○始回覆過戶在許翃銘名下等情。
惟依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可知,系爭土地於○○○000年00月00
日死亡前均登記在○○○名下(見原審卷一第49頁),○○○向承
租人收回系爭土地並無變更土地所有權人之必要,即使○○○
要將系爭土地出賣他人,亦毋須將系爭土地移轉至他人名下
始能出賣,○○○顯然無法理解收回土地與過戶在許翃銘名下
有何必要關係,僅因與其對話之人為許翃銘,即順勢回答若
收回土地即過戶予許翃銘。○○○於之後對話中,又詢問許翃
銘系爭土地係由何人出租,許翃銘告知○○○係○○○本人出租,
○○○不解地問:「我租的?」,許翃銘回答:「阿妳忘記了
,妳就有時候清醒清醒,有時候記憶無了了」,○○○接著又
向許翃銘表示:「辦你的名,錢來我收喔,名你的喔,阿有
錢我收來所費」(見原審卷一第59頁)。由上可知,○○○先
前由許翃銘告知始知悉其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後又詢問
係何人將系爭土地出租他人,待許翃銘告知是○○○本人,○○○
又不明為何係由其出租,足認○○○當時對於土地所有權人之
權利義務關係無法思考理解,許翃銘於對話中亦認○○○平日
之理解能力及記憶程度均非清晰明確,○○○是否能判斷贈與
在法律上之意義而能作出贈與之決定,尚非無疑;又○○○先
對許翃銘表示系爭土地要過戶在許翃銘名下,之後又向許翃
銘表示要收取系爭土地的錢,顯然違反贈與之定義。觀諸系
爭錄音檔案全段對話,○○○順應許翃銘之對話,前後不一互
相矛盾,甚至雞同鴨講,況○○○至109年5月間受失智症之影
響,無能力理解對話內容而為真正之意思表示,業如前述,
許翃銘以系爭錄音檔案中○○○所說「過你的名」等語,主張○
○○有贈與之意思表示,即難採憑。
⑤基上,許翃銘無法舉證證明○○○生前將系爭土地贈與許翃銘,
系爭土地仍屬○○○之遺產而得併予分割,許翃銘就此部分先
位主張A03等2人應將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移轉登記予許翃銘
云云,為無理由。
㈡關於遺產分割之方法:
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公同共有物之分
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
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許翃銘
主張○○○留有附表一所示財產,兩造爲全體繼承人,應繼分
均爲3分之1,爲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為終止
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以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為由,訴請裁
判分割,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⒉附表一編號1、2部分:
⑴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
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故終
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
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為遺囑分割遺產方
法之一。
⑵許翃銘備位主張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不動產由兩造依應繼分
比例分別共有取得,A03等2人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104頁
),足認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不動產由兩造維持共有,尚不
違反兩造之意願或對兩造有何不利,故本院認附表一編號1
所示不動產之分割方法,為兩造依應有部分各1/3取得分別
共有,附表一編號2所示不動產之分割方法為兩造依應有部
分各1/3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⒊附表一編號3部分:
⑴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民法第1150條亦有明定。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具有共益
之性質,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如事
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均屬之,至於被繼承人之喪葬
費用,實際為埋葬該死亡者有所支出,且依一般倫理價值觀
念認屬必要者,性質上亦應認係繼承費用,並由遺產支付之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⑵許翃銘主張附表一編號3所示存款扣償許翃銘、A04為管理遺
產支出費用後之餘額,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之,A03等2
人亦表同意(見本院卷第101頁)。查,許翃銘支出喪葬費
用22萬5,800元、土地112年度地價稅1萬6,996元、113年度
地價稅1萬7,422元、建物113年房屋稅764元、地政規費537
元、繼承登記逾期罰鍰3,199元、繼承登記代書費用及規費1
萬3,950元(見不爭執事項㈢),合計支出管理費用為27萬8,
668元(計算式:225,800+16,996+17,422+764+537+3,199+1
3,950=278,668);A04繳納土地111年度地價稅1萬6,996元
、建物111年房屋稅784元、112年度房屋稅772元(見不爭執
事項㈣),合計支出管理費用為1萬8,522元(計算式:16,99
6+784+772=18,552)。許翃銘、A04自得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
存款扣償27萬8,668元、1萬8,522元,餘額由兩造依應繼分
比例分配之,
⒋附表一編號4、5、6部分:
許翃銘主張附表一編號4、5、6所示存款由兩造依應繼分比
例分配之,A03等2人亦表同意(見本院卷第152頁),故附
表一編號4、5、6所示存款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六、綜上所述,許翃銘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所遺如附
表一所示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分割方法如附
表一「分割方法」所示。原審未及審酌許翃銘追加之備位聲
明,而駁回許翃銘分割遺產之請求,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本件為遺產分割事件,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 ,審酌兩造之利害關係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一】:被繼承人○○○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分 割 方 法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兩造按應有部分各1/3取得分別共有 2 彰化縣○○鄉○○村○○路○000號房屋 兩造按應有部分各1/3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3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存款 (含定存)559,764元 由許翃銘取償27萬8,668元、A04取償1萬8,552元,餘額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3分配 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14元 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3分配 5 彰化區漁會○○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存款18,177元 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3分配 6 ○○鄉農會鄉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存款8,892元 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3分配
【附表二】
(原審卷一第455至456頁) 許翃銘:這塊你的私奇(台語),有沒有?這塊你的私奇?知道嗎? ○○○:我的私奇。 許翃銘:嘿啊。這塊建地啊。嘿啊,你的私奇啊。 ○○○:我的名? 許翃銘:嘿啊,這塊你的名啊 ○○○:安呢乎人養鴨喔? 許翃銘:嘿啊,嘿啊。 ○○○:乎人養鴨,那個人若卡鴨霸,就要注意,就要注意,你要跟他講, 說我這厝我想要來翻,要來翻厝,你就給他騙。他若少年鴨霸的, 他後日仔就很麻煩ㄟ。阿你跟他講,咱就不能進去。 許翃銘:可以啦,咱進去看覓。 ○○○:他若見面,我跟他講我這塊地我要來賣,我可以來起厝,給我。講 看看 許翃銘:所以我才帶你來看一看。所以我才帶你來看一看這塊,安呢。 ○○○:我下去看看。 許翃銘:要不要下去看,人不再這裡啦。 ○○○:無人喔。 許翃銘:嘿啊。 ○○○:啊無人就接觸不到他啊。 許翃銘:嘿啊,人不在這裡。 ○○○:接觸不到他。若見到他面,我要講這塊地我要跟他討。拿回來喔, 我就要來起厝。啊現在無人在。 ○○○:無人在,無人在。啊這塊你說要安怎?你說這塊要給他收回來不給 他用喔? ○○○:跟他說我要收回來。啊無看到人啊? 許翃銘:安呢喔。收回來要幹嘛?收回來要幹嘛? ○○○:蛤? 許翃銘:收回來要幹嘛? ○○○:收回來咱整理理ㄟ,看有人ㄇㄨㄥ賣,看有人要買,就給他賣啊。 啊若無,咱就租人啊。 許翃銘:嘿。 ○○○:還是賣人卡對。 許翃銘:要賣人喔? ○○○:租人卡無好,租人人卡鴨霸。那我的ㄟ,若是無名無字,你就無法 度,可以跟人家輸臝。 許翃銘:安捏喔。啊賣那麼多錢要放在哪裡?這塊賣很多錢,要放在哪裡? ○○○:很多錢,你就看外面,看是要買厝,或是要怎樣… (原審卷一第53至61頁) ○○○:這地很大 許翃銘:這塊地3分 ○○○:3分喔 許翃銘:妳的名 ○○○:我的名喔 盡快 許翃銘:怎樣? ○○○:盡快把它要回來 許翃銘:好,我把它要回來,那要回來捏 ○○○:你跟他講,我老母那天來,要把地收回來,跟他講朋友一場,你養 鴨,鴨賣了 許翃銘:沒關西,這咱跟他要,殷就還咱 ○○○:蛤 許翃銘:這咱跟他要,殷就還咱,您的意思是同意要賣嗎? ○○○:賣就賣 許翃銘:還是要過名? ○○○:過名啦 許翃銘:過名! ○○○:對啦 許翃銘:要過給誰? ○○○:過名後,咱租他 許翃銘:要過給誰? ○○○:過名後,咱租他 許翃銘:現在妳的名,阿過名要過給誰? ○○○:給你阿 許翃銘:要過給我嗎, ○○○:對阿,我孤你阿,不過給你要給誰 許翃銘:這樣小妹(指A04)會講話 ○○○:蛤 許翃銘:這樣玲(指A04)會講話嗎? ○○○:玲不會半項啦 許翃銘:她如果也要呢 ○○○:蛤 許翃銘:玲如果也要呢 ○○○:誰? 許翃銘:玲 ○○○:玲要? 許翃銘:如果也要呢 ○○○:不可能!不要跟她講 許翃銘:也要看妳阿,妳如果全部要過給我,我就去辦;如果也要給玲看怎 樣 ○○○:這地有多大 許翃銘:3分多 ○○○:3分多喔 許翃銘:嗯 要看你的意思阿 要過名 ○○○:給你打算,照你的意思,我沒在管 許翃銘:安捏豁 ○○○:你自己去處理去辦,不用問我,我這年紀,我也是兒較孝順 許翃銘:哈哈 都孝順啦!都孝順啦! ○○○:阿你自己去處理去辦,去跟他們怎樣講,四處糊榻榻 許翃銘:是現在沒有整理,所以比那個;那妳如果同意說這塊建地3分多要 過給我,安捏我就來辦,但是要你同意,你說好才可以 ○○○:隨你 許翃銘:哈哈 ○○○:隨在你啦,女兒沒得財產 許翃銘:安捏豁 好!安捏妳那同意,我就 ○○○:阿你賣乎摘 許翃銘:賣乎摘喔 ○○○:靜靜做 許翃銘:一定要妳同意;最主要是母阿妳同意這塊過給我,沒有要給小妹, 安捏我就去過,你如果說小妹要一些給她,我就一些給她 ○○○:驚有人給駛弄 許翃銘:是不會啦,最主要是妳想要給誰,較重要 ○○○:古例講號生(台語)生成,財產生成號生得的 許翃銘:安捏豁,所以所以就是我們兩個最好,哈哈 ○○○:生成的,生成號生得財產,喔!這片大片喔 許翃銘:3分多 ○○○:3分多,阿3分多那個養鴨甲咱租的 許翃銘:嘿!甲咱租的 ○○○:甲你租的 許翃銘:甲妳租的 ○○○:甲我租的 許翃銘:阿妳忘記了,妳就有時候清醒清醒,有時候記憶無了了 ○○○:哼 許翃銘:有時候妳就清醒清醒,有時候記憶就就隆無,安捏妳若同意咱就來 辦喔 ○○○:辦你的名 許翃銘:好 ○○○:辦你的名,錢來我收喔,名你的喔,阿有錢我收來所費 許翃銘:阿所費一定要給妳所費 ○○○母:好啦!甲存 許翃銘:哈哈 ○○○:阿賣乎栽,生成查浦得財產 許翃銘:安捏豁,好,只要妳那妳那講A賽,妳那講好,安捏就隆賣要僅 ○○○:我要…阿你道 許翃銘:賣啦,我會一直在你身邊 ○○○:阿你那有錢要給我 許翃銘:一定要給妳所費 ○○○:錢就給我,丟一寡來 許翃銘:哈哈哈哈 ○○○:不會啦!我對兒不會講對女兒卡卡卡,卡那個 許翃銘:哈哈,好,安捏我知影,安捏安捏如果哪安捏時存,我就看有人有 人要買毋,阿那有人要買,咱賣一賣,阿那無人買的話,名就先過 在我這裡,安捏好嗎? ○○○:那有人要買,你就毋通講那要買七孰八孰(台語)就好 許翃銘:當然,未當賣相孰(台語) ○○○:黑整理到後壁黑漆黑黑屋草,達項(台語)那個,黑要甲整理累 許翃銘:嗯!安捏安捏就照妳的意思 ○○○:號生得財產,我不會偏心 許翃銘:哈哈 有啦小妹要嫁時,我有給她100萬的的嫁妝,妳趕知影 ○○○:誰? 許翃銘:小妹阿玲,玲要嫁時,我有給她100萬的的嫁妝内 ○○○:時麼時候? 許翃銘:伊要結婚時,我有給她100萬內 ○○○:阿她A栽未(台語) 許翃銘:A啦,我錢給她,哪有未栽的理由 ○○○:先100萬給她,阿你哪會錢那飽 許翃銘:嘿嘿嘿!妳不知道那時我足有錢 ○○○:你哪會錢那飽